食用油检测 动植物油检测
食用动物油检测 食用植物油检测 食用油检测
食用动物油
2.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食用动物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2 产品种类
食用猪油、食用牛油、食域油、食用鸡油、食蛹油、鱼油。
2.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
明日期的,其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并(a)芘的测定
GB 5009.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醛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价的测定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
GB/T 8937 食用猪油
SC/T 3502 鱼油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2.4 抽样
2.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2.4.2 抽样方法、抽样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从同一批次样
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适当数量的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1.5L(kg),且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
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L(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 3 个完整包装中抽取不少于 1.5L(kg)
样品,混合均匀后盛装于清洁干燥的样品容器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
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食品中扦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2/3 为检验样品,约 1/3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
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
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